建设工程与房地产

租房合同未做特别约定 房屋出租人缴纳物业费责无旁贷

近日,市民汤女士到王佐司法所咨询:“我有一套商品房,2010年2月租给了孙某,但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由谁缴纳。现孙某租住一年多了一直未缴纳物业费,物业公司找我收物业费,我该不该交?”

司法所解答: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汤女士缴纳。首先,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业主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;另一方面,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,而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没有明确约定的,承租人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,没有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。因此,物业管理费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,应由出租人承担。

另外,如果出租人希望由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,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,而且要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,这样才能产生承租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效力。(潘丛军)

来源: 中工网—《劳动午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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