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家事

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

王先生与周女士准备协议离婚,对于王先生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发生分歧。两人结婚后一直没有买房,王先生的公积金也从来没有支取过。王先生认为,公积金还没有拿到手,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。周女士不同意。

评析:依照《婚姻法》第17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1.工资、奖金;2.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3. 知识产权的收益;4.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;5.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二)中第11条第2款规定,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属于《婚姻法》第17条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。

因此,本案中, 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时应当分割。(一鹤)

来源: 中工网-山东工人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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