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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驾与酒驾存在哪些区别,处罚又有何不同?
打印本页    发布时间:2022/10/20 21:31:02

“酒后禁驾记心头,幸福路上安全走”,常常在路上看到各式各样酒驾的警言,而众所周知,酒后驾车易引发交通事故,导致意外发生,但仍有许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。酒驾于2011年5月1日后开始实行,饮酒后如何判断酒驾与醉驾的区别?两者处罚又是如何?

概念性

醉驾:是指饮酒后,由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过多,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,在这种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。

酒驾:是指饮酒后,酒精含量没有醉驾多,此时尚未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,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。

酒精含量

醉驾: 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的驾驶行为。根据国家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规定,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-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,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。

酒驾: 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等于20mg,小于80mg,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(约相当于1小瓶)啤酒或半两白酒(20ml)后,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.02(20mg/100ML),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。

处罚标准

(一)驾驶非营运车辆

醉驾:属于犯罪行为,醉驾的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。直接吊销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禁驾,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。

酒驾:属于违法行为,酒后驾驶的,驾驶证将被暂扣6个月,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若再次酒后驾驶的,处10日以下拘留,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吊销驾驶证,终身禁驾。

(二)驾驶营运车辆

酒驾: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15日拘留,并处5000元罚款,直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醉酒:与上面不同的区别在于,吊销驾驶证后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之后若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也不得再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
无论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,终生将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酒后驾驶案

酒驾列入刑后不久,高晓松因酒后驾驶,导致四车追尾,于2011年5月10日下午,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刑事拘留。5月17日下午,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,最终,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6个月,罚款4000人民币。

危险驾驶罪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〔以下简称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〕所增设的罪名。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22条规定,在《刑法》第133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133条之一: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对于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”的危险驾驶行为,规定了“情节恶劣的”应判处刑罚,而对于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”,并未规定任何限定条件,因此,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行为,存在不同的观点,有的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,有的认为,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前提条件,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
那么对于醉驾行为是否适用《刑法》第13条“但书”的余地?对于这个问题,笔者认为: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,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属于“情节恶劣的”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一,因此对于该行为的定罪不需要额外添加”情节恶劣“等限定要素,只要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,均构成犯罪。因此,在高晓松案件当中,其醉酒驾驶机动车,尚不构成其他犯罪,故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。该案件在当时审理过程中通过电视、网络、报刊、杂志被社会广泛关注,也给社会大众敲响了警钟。

提醒

酒后驾驶问题是长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“顽症”,其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。尤其我国作为人情社会,几千年的酒文化根深蒂固,酒后驾驶更成为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。而醉驾与酒驾性质不同,醉驾已经涉刑,除了要受到行政处罚外,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因此,万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,酒后驾驶不仅危及自身,也危及无数家庭的幸福生活。最后套用警言以此结尾:“珍爱生命,远离酒后驾驶!从你我做起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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