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
   
    
    
 
  
  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
   
    
 
  
   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
   
    
 
  (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〔2000〕21号)
  
   
 
  
 
  
 
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:
 
 
  
   
 
  你院苏高法〔1999〕65号《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,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 
 
  
   
 
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,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,构成犯罪的,以受贿罪定罪处罚。
 
 
  
   
 
  此复
 
 
  
 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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